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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地上权效力消灭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地上权效力消灭立法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840条规定,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该建筑物之时价为补偿。土地所有人,于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前,得请求地上权人,于建筑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内,延长地上权之期间。地上权者,不得请求前项之补偿。第841条规定,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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