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地上权效力消灭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地上权效力消灭立法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840条规定,地上权人之工作物为建筑物者,如地上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土地所有人,应按该建筑物之时价为补偿。土地所有人,于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前,得请求地上权人,于建筑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内,延长地上权之期间。地上权者,不得请求前项之补偿。第841条规定,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灭失而消灭。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