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公有耕地放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公有耕地放领立法 所谓放领系指将公地分配给农民,使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台湾当局于1948年4月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开始试办耕地放领工作。1951年,台湾开始实行土地改革,对公有耕地再次实行放领。1951年6月,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该法规定:(1)放领的公社包括台湾当局拥有的耕地以及军事用地。(2)各县、市应设立扶植自耕农促进委员会协助当局办理放领工作。(3)公地承领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承租公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而需要土地耕作的,转业为农的。(4)每户承领公地面积标准为:水田5分至2甲,旱田1甲至4甲。(5)放领公地地价,按照该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的2.5倍折成实物计算。(6)地价分10年摊还。每年摊还数额包括田赋(或土地税),以不超过其所领土地全年正产物收获量的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