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1950年土地改革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1950年土地改革立法 台湾当局从1948年开始实行以公地放租改为放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1950年,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1)将“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所有权转移的对象首先是承租公地的现耕农,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等。(2)公地所有权有偿转移。当局规定,地价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以实物计算,免受货币贬值影响,全部地价由受领农户10年内偿付,不负担利息。(3)根据规定,公地租率为全年收获总量的25%,受领农民只要连续缴纳10年地租,每年缴纳的租额正好等于每年应缴纳的地价,10年期满,即取得耕地所有权。该法于1951年实施,于1952年、1953年、1958年、1961年分5期办理完毕。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