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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农地租赁管理立法
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8章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租赁与买卖中规定,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可以出租和出售给农业组织、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公民进行农业生产,租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农业组织有租赁和买进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优先权;农业组织租赁土地的时间由书面合同确定;租赁的农用地不得交给他人使用;区议会可规定农用地的最高租金,其负责农业事务的管理机关必须登记一切农用地租赁合同;出售给个体农业生产者的土地,不经区议会主管机关批准不能登记载入土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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