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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转让立法
南斯拉夫1954年通过《土地和房屋买卖法》,共10章74条。其中第1条规定:(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公共财产的农业用地不得转让。(2)属于公共财产的建筑用地不得转让,但可以取得法律规定的地上权。(3)属于公共财产的房屋,得在本法律规定范围内作为买卖标的物。第2条规定,公共使用的不动产(道路、桥梁、公园等等)和房屋(学校、医院、博物馆等等)禁止民事流转。第3条规定,属于公共财产的农业用地和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据联邦专门法律进行登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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