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南斯拉夫1945年土改立法
南斯拉夫于1945年通过《土地改革和农垦法》,该法对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剥夺和没收私有土地、土地分配数额、土地改革步骤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总面积超过45公顷,或雇工耕种和出租的农业用地达25至35公顷的大块农业用地和林地将被没收转归国家所有;分给农民的土地一个家庭为8-12尤特尔,城郊土地最高限额为4-6尤特尔。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允许平原地区农村个体农户最多可拥有10公顷土地,山区可达15公顷。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