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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土地改革立法
保加利亚于1946年进行土地改革,同年3月12日通过《土地改革法》。法令规定,凡自耕农一般最多拥有20公顷土地。专业化农场或示范农场转归国家所有,或交给参加合作社的人们经营。超过最高限额的土地转让给国家,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给予所有者一定的补偿。农民获得的土地应按1935年地价的6倍付款,一般分20年偿清。还规定,卫国战争中的残废男人、烈属、孤儿等所得土地折半计价,劳动合作农场成员则按40%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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