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会议的举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旁听申请办法和注意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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