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明朝水利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明朝水利立法 明代重视保护水利设施,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大明律·河防》中规定:“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堤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务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论处”。“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脏重者准盗窃论,因而杀伤人者,以杀伤论”。“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明代重视水利机构建设,《明史·职官》记载,在中央政府工部里设都水司,“典川泽、陂池、桥道、舟车……以时修其闸坝、洪浅、堰圩、堤防。谨蓄泄以备旱潦,无使坏田庐、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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