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发〔1991〕74号规定,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从1992年1月1日起,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1992年1月1日起,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按人退发〔1992〕3号文件中规定:按照国退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