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纽约公约
又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纽约)通过,共16条。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 第一条规定,“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2)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 即在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下列情况的证明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关主管机关有权拒绝承认或执行: ❶ 根据适用的法律,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当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 ❷ 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参加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申辩的; ❸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❹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的; ❺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的。此外,该公约还就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