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修正税制
1953年1月1日经政务院财政委员会批准,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工商税税制进行的一次修正。 主要内容是: 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卷烟、酒等22种重点商品原在生产环节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各税,也不另征各项附加。 2.货物税税目由358个目进一步简并为36项174目,计税价格由不含税价格改为含税价格,同时对货物税税率作了相应调整。 3.调整工商营业税税率,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的规定。 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娱乐等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工商营业税。 5.取消棉纱经销税,停征粮食、棉花交易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 6.简化印花税税目,对销货发票、银钱收据等17种单据、簿摺不再贴印花,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屠宰税。 7.取消地方附加,把原工商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分别并入正税征收,相应调整其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