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高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高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是《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的附例。《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由法庭令组成,其中有关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庭令有:《审理地点和方式令》、《诉状令》、《审理程序令》、《书记官审理令》、《临时赔偿估值令》、《证据令》、《法庭调查员令》、《法庭专家令》、《宣誓令》等。 《审理地点和方式令》规定,审理地点由法院决定,审判庭可由独任庭、有陪审团的独立庭、有评估员的独立庭或书记官组成。不论是涉及事实还是涉及法律,还是部分涉及事实部分涉及法律,也不论由谁提起诉讼,审判庭可以决定审理次序和方式。对诉讼中的不同争议,审判庭可采用不同方式审理。对涉及伤害案,审判庭在确定赔偿额前,可先确定伤害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后,责任方可向对方书面提出承担责任的和解建议,并知会审判庭。在审理前,审判庭应先明确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有评估员参与的审理方式由审判庭决定。审判庭可认为无必要审理的争议,可予排除或作出其他适当的裁定。 《诉状令》规定,起诉限期由审判庭确定。原告未在限期内起诉,被告可要求撤诉。审判庭可作出相应的或其他适当的决定。审判庭应将案件归类并预估审理时间,首席法官有权重新归类,确定审理时间和期间。原告在请求开庭的24小时内应通知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交有关诉讼的资料和文件。 《审理程序令》规定,对方不出庭,案件可撤销,但不妨碍日后恢复审理。任一方不出庭,案件可撤销,但缺席当事人7日前申请,审判庭可搁置裁判。审判庭认为符合公义时,可中止审理。陈述次序一般是: 《书记官审理令》规定,书记官可审理刑事案以外案件,并授予与法官相同的职权。审理程序在可能情况下与法官审理相同。 《临时赔偿估值令》规定,法官判决时未说明的赔偿应由书记官估值,在注册处归档。受益方应在期限内向书记官申请评估。当事人对本票可提出专家证据,但限于两名医生和一名专家,对一般赔偿估值适用于对人身伤害的临时赔偿,但该伤害应无继续恶化迹象,受害方在期限内又可提出进一步索赔。法官作出临时赔偿判决后,被告仍可向原告提出和解。 《证据令》规定,证人证言应经审判庭验证,作证前应宣誓。为省费高效,审判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以书面证据替代出庭作证。经审判庭接纳和对方认可后,不得就该书面证据传召证人。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可规定举证方式,并限制专家证人人数,或限制任何图纸、相片、模型作为证据,但对证据的限制可作修订。涉及外国法律的证据应及时提出。提出书证方应事先通知对方。记录在案的传票、记录、诉求和文件应被接纳成为证据,传召证人应符合法定格式。传闻证据一般不被接受。 《法庭调查员令》规定,审判庭可要求证人在任何场所、任何人面前作证。香港以外证人可由法庭调查员按照当地法律取证。拒绝作证可视为藐视法庭。法庭调查员取证应预先通知,并考虑证人的方便,提出证人作证当事人应事先提供有关资料。经法庭调查员盘问的证人可接受诘问和复问。法庭调查员可传召更多的证人。拒绝作答应经审判庭认可。证人证言应作记录,向证人宣读,经签署归档。 《法庭专家令》规定,当事人可要求委任独立的专家作证,并向审判庭报告。法庭专家认为需进一步检验,应知会当事人及其律师安排,拒绝安排时,由审判庭决定。当事人对法庭专家可提出诘问。法庭专家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或分担。 《宣誓令》规定,宣誓应以第一人称表达,表明作证人姓名、职业、住所。宣誓书应编号。有完整誓词,注明日期,经宣誓人或监誓人签署,交注册处归档。对不确的宣誓,审判庭有权删除、不得使用。在英联邦或其他国家的法官、官员或适当人面前作出的宣誓书,可在香港法庭使用。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