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毛泽东提出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相互关系的方针。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总结了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全面阐述了这一方针。1957年1月和2月,在《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强调了这一方针。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不论只顾哪一头,都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 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国家必须积累。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集体也要积累。但都不能过多,多了就会影响生产者个人的生活水平。要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就必须给生产者个人必要的物质利益;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 随著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适当调整工资,以便不断改善工人生活水平。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福利,使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 这一方针,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和调动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