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