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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山林法》第5条规定:(1)山森厅长可以依据总统令规定,把本法所规定的权限之一部分委任给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文物管理局长及营林署长。接受委任的道知事或营林署长,经委任权力者批准后,可以把其权限之一部分再次委任给市长、郡守或营林署管理所长。(2)汉城特别市长或釜山市长,可以依据总统令规定把本法中所规定的权限之一部分委任给区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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