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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清算人自其就任之日起,须在2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其住所和姓名。(2)当组合长不是清算人的情况下,第1项的登记申请书后须附上证明申请人之资格的文件。(3)当清算终结时,清算人须于2周内在事务所所在地进行清算终结登记。(4)第3项的登记申请书后须附上证明依据本法规定而批准决算报告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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