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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有林产品销售规则》第25条规定:(1)国有林产品买入者规定进行义务造林时,应依据附件第7号公文程式,从植栽日起的二个月后,接受管辖造林地的市长、郡守的确认;并在指定义务造林期限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以内,向所管官署之长报告。(2)接到第1项规定的义务造林实施确认申请的市长、郡守,应在10天以内确认现地,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发放确认书。(3)所管官署之长收到第1项的报告后,应附具确认书抄本,报告给山林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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