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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渔村所得源开发促进法》第4章补则中规定,为审议开发农渔村所得源的重要事项,在经济企划院设中央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在道设道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在市、郡设市、郡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还规定,有关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及其他有关运营的必要事项,属中央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的,由总统令规定,属道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及市、郡农渔村所得源开发委员会的,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以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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