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登记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登记立法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当农业协同组合已合并时,须于2周内在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合并后存续的组合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须进行解散;因合并而设立的组合须进行设立登记,并附具有关公告和催告及有关偿债担保文件。(2)在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解散登记中,以因合并而消灭的组合的组合长为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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