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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88年12月31日颁布《人参事业法》。该法以把人参作特产物保护和培育,并为人参事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而规定有关人参及人参类的耕作、制造、销售等必要事项为宗旨。所称人参系指五加科人参属植物;所称水参系指未干燥的人参;所称红参系指经蒸制或用其他方法使其变熟后加以干燥的人参;所称白参系指干燥的水参;所称“太极参”系指为使水参保持内白而加以焯制并使其干燥的人参。本法由28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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