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王安石新法之一。 熙宁二年(1069)开始推行,其法为: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至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十人为保,互相检察。 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 春、夏两次所借随同当年夏、秋两税于六月和十一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推行青苗法本意在新旧不接之际解农民困乏,以防高利贷剥削,但实际执行中又有所谓“散俵”(散发)、“抑配”的办法(即规定强迫借贷交息),取息有时且重达三、四分,故多有弊端,为守旧派所反对。元祐元年(1086)废止。 后兴废无常,渐失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