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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秦汉刑徒名。
指因犯罪、被俘或其缘坐而罚为官奴婢。男称隶臣,女为隶妾。《秦简·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仓律》曰:“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秦及汉初,隶臣妾为终身刑徒,但可赎免。至汉文帝时渐有期限。颜师古曰:“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
”(《汉书·刑法志》注)魏晋以降历代虽有因连坐而被籍没为官奴婢者,但不以“隶臣妾”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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