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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除权判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中一种特有的判决形式。也称无效判决。它是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公告后,在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无效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文书。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可据此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简言之,除权判决就是除去票据权利的判决,除去权利后,票据便成为了一纸空文,亦即无效票据。依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权判决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并明确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法院的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除权判决一经公告,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❶ 票据失去了效力,即票据不再具有正常状态下与票据权利不分离的特性。在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能据以享有票据权利,即使善意取得的人亦不例外。
❷ 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虽然不持有票据,但因除权判决却取得了行使票据上权利的根据。
❸ 票据债务人与不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除权判决成为公示催告申请人行使债权的依据。
❹ 公示催告即告终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除权判决,各国都规定不得提起上诉。但为了保障因除权判决蒙受不利的人的利益,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作为救济手段。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除权判决,可以以申请人为被告,向管辖公示催告法院所在地区的州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❶ 没有法律准许公示催告的情形;
❷ 对公示催告未予公告或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❸ 未遵守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
❹ 作出判决的法官依法应该回避;
❺ 已有申报的请求权或权利,但在判决中未依法予以考虑;
❻ 具备根据犯罪行为提起回复原状之诉的要件。撤销之诉应于1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自除权判决宣告之日起经过10年的,不得提起撤销之诉。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销之诉,而是原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确立了以另行起诉的方式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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