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 1942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共八章三十一条。 它规定:参议员由人民选举,政府可聘请1/10。边区及县市参议会设正副议长、主席团、常驻议员若干,负责各项事务。 乡市参议会设3人主席团。边区、县市、乡市参议员任期分别为3、2、1年,可连选连任。 各级参议会各设秘书处、议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边区参议会权限为:选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和高等法院院长,监督弹劾政府及司法人员,创制复决单行法规,批准各项计划,审批预决算、捐税、公债,审议政府及司法机关交议事项并监察实行等。 县市参议会具有除关于公债、捐税外其他地区权力。乡市参议会与之相似。 下级参议会无权停止或否决上级参议会议决之命令,但可申述意见。边区政府对边区参议会议案可具明理由送回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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