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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共八章四十八条。
它规定:议长为大会主席团主席。会期为十个月。
议员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并议决。
凡有关抗战建国、地方建设及参议会职权所及之事件均可列入议案,参议会内外人士均可提出提案。议案应详具议题、理由和办法,并由参议员5人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若干,下设文书、议事、总务、警卫4科。会议设立政治、财政、经济、文教、军事、特种等6个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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