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附件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附件二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1.《人民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2.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 3.《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4.《区域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385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5.《区议会条例》(香港法例第366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6.《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例第288章)中的附属立法A《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以及议会选举费用令》、附属立法C《立法局决议》; 7.《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条第(3)款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及应用目的的规定,第3条有关“对先前法例的影响”和第4条有关“日后的法例的释义”的规定; 8.《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3条第(2)款有关该条例具有凌驾地位的规定; 9.1992年7月17日以来对《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 10.1995年7月27日以来对《公安条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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