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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性质的委托代理业务。
即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将自己的资财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经营或处理。一般需由委托方提出具体要求,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认。
金融信托具有融通资金职能、财务管理职能和信用服务职能。因其服务项目很多,故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我国当前除办理委托业务和代理业务外,还把金融租赁和咨询也列入金融信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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