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隶
❶ 犹隶属。 《后汉书·冯异传》:“及破{邯郸}﹐乃更部分诸将﹐各有配隶。军士皆言愿属‘大树将军’﹐{光武}以此多之。”{李贤}注:“隶﹐属也。”《晋书·殷仲堪传》:“割此三郡﹐配隶{益州}。” ❷ 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宋}{叶适}《厢禁军弓手土兵》:“又有配隶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养。”《宋史·刑法志三》:“{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羌}爲寇。”《宋史·刑法志三》:“初﹐京师裁造院募女工﹐而军士妻有罪﹐皆配隶南北作坊。”{宋}{文莹}《玉壶清话》卷二:“{潭州}妇人{阿毛}﹐其夫{杨全}﹐配隶{房陵}﹐既死本州﹐请陈愿负夫骨归葬故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