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护
官名。 汉宣帝时置西域都护,都护南北道三十六国,为驻在西域地区的最高长官,本为加官,后废;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复置。晋、宋以后,也有此官,以当边远、征讨之任,其职权与汉朝不同。 唐朝自太宗至武则天,先后置安西、安北、单于、北庭等六个大都护府,每府大都护一人,从二品;副大都护二人,从三品;都护,正三品;副都护,从四品。都护掌统诸蕃。 抚慰、征讨、叙功、罚过,总判府事。元朝都护府,有大都护(从二品)、同知、副都护等,掌管旧州城及畏吾儿(维吾尔)之居汉地者的诉讼事件;后来改领北庭都护府。参看《新唐书·百官四下·大都护府》、《元史·百官五·都护府》、《通典·职官州郡上·都护》注,及“大都护”、“大都护府”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