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当事人诉讼
日本和我国台湾省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形式。是多数有共同利益且不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涉诉时,应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起诉、被诉,无须主体为当事人的诉讼。除被选定者外,其余之人脱离诉讼,以节省人力、物力及时间,使诉讼易于终结。选定当事人诉讼需具备以下要件: ❶ 具有当事人资格之一方人数众多。 ❷ 该多数人对该诉讼有共同利益。 ❸ 该多数人为不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 ❹ 须由多数人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起诉或被诉。 ❺ 须就特定诉讼事件选定当事人。若属将来可能提起之一般诉讼,则选定当事人应属无效。选定当事人,应由被选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全体选定。经选定当事人后,若变换或增减被选定人,仍须由被选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全体同意。被选定人死亡,其被选定人资格不产生继承问题。多数被选定人中若有人死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被选定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一被选定人可以委托另一被选定人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