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