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平衡条款
如果租船人享有在两个或更多的港口卸货的选择权,则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应列入“适航平衡条款”。 条款内容是:如所装货物要在两个港口或两个以上港口卸,租船人应使船舶处于令船长满意的适航平衡状态从一个卸港航行至下一个卸港。根据此条款,租船人应在装货前通知船方,并将拟在先卸港应卸货物的正确情况提交船长,以便船方在先卸港卸完应卸货物后,使船舶处于适航平衡状态驶往下一港。 对船方在先卸港卸下货物后,为了使船舶保持适航平衡开往下一港而产生的费用,如倒舱费、重装费等,租船人应予负责,并赔偿船舶所有人由于倒舱、重装而产生的提单持有人提出的货损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