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出投资
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经批准转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 内容包括:(1)拨付主办单位投资。指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拨给主办单位的投资,以及为修建铁路专用线等工程而拨给承办单位的投资。(2)拨付统建单位投资。 指参加统建住宅,按规定拨付统建单位、建成后产权不归本单位所有的投资。 (3)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指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报经批准,无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 (4)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指大型项目和新工业基地建设,按规定拨付的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 (5)支付商业网点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商业网点费。(6)供电贴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电力部门110千伏以下的供电贴费。建设单位应设置“转出投资”帐户核算。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转出投资支出数;余额表示本年度发生的转出投资总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将余额全数从贷方结转有关帐户。 本帐户下应按照明细项目和单位户各设置明细帐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