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购加价
我国于1985年1月以前对农民出售农产品、超过计划征购部分所实行的加价奖励。 它是我国计划收购价格的一种形式。实行超购加价的农产品有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共四次。 第一次是1960年,加价幅度为10%,1962年取消;第二次是1965年,加价幅度为12%;1966年取消;第三次是1971年,加价幅度为30%;第四次是1979年在收购价格提高20%的基础上再将超购加价幅度扩大为50%。食用植物油实行超购加价两次;第一次是1972年,加价幅度为30%;第二次是1979年,在收购价格提高24.9%的基础上,再将超购价格加价幅度扩大为50%。棉花从1979年起实行超购加价。它是在提高收购价格15%的基础上,再规定超购加价幅度为30%。实行超购加价是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多种植,多交售,以扩大农产品收购量而采取的一项经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