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剂
先秦时买卖关系之契约。 晋左思《魏都赋》“质剂平而交易”即谓此。竹木两边写契约,前后破开,以为凭证。 质长度合汉尺二尺四寸,用于大交易;剂最短仅六寸,用于小交易。 《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 ”孙诒让正义:“质剂,手书一札,前后文同,而中别之,使各执其半札……质剂则唯札半别,而字全具,不半别。”又《地官·司市》:“质剂结信而止讼。”又《质人》:“凡卖 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