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照同行
指我国五十年代货物税的一种管理制度。 即货物完税后必须持凭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照运销的管理制度。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货照同行的货物,出厂运销时,纳税人必须持完税照与已税货物一起运行。在货物起运、到达或中途起卸时,均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查验相符,并在完税照背面加盖验讫戳记方准放行。货照同行制度对于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走私贩运、偷税漏税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项制度,初始时施行范围较宽,1951年1月,为了简化手续,便利商运,促进物资交流对40种应税货物,施行货照不同行办法。1954年为了“贯彻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企业的应税货物不再实行货照同行。 以后货照同行制度又进行多次简化,直至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后,这项制度亦随之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