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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关于考核职官的法律形式。《厩苑律》为其课律之一,详定考核时间、等级排定与奖赏惩罚。汉以后,“课”为“科”取代,不再为独立的法律形式,但职官考课之制历久不衰。《汉书·宣帝纪》载:“公卿课群吏。”苏洵《嘉祐集》卷九有言曰:“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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