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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救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救助

对无经济能力进行诉讼的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准其暂免某种费用而进行诉讼。这是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在于使无经济负担能力的人可以进行诉讼,以维护其私权上的利益。但是,暂免既是暂时的,又是有条件和范围的。例如,申请暂免者必具有胜诉的希望,显然无胜诉希望的就不予救助。暂免的范围包括:暂免审判费用,暂免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暂行免付送达人应收的费用及垫款,暂行免付法院为受救助人选任律师代理诉讼的酬金。暂免即暂行免付之意,并非免除诉讼费用的负担,在裁判作出后应负担诉讼费用者,仍应承担诉讼费用之义务。诉讼救助制度,对某些费用实行暂免,而不实行减交或者免交,是基于民事诉讼的有偿主义,所谓救助实质上是对诉讼的救助,使诉讼得以开始和进行,诉讼结束后依裁判,仍由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此有根本的区别。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2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缓”是指当事人申请暂缓。“减”是减少一部分,“免”可免一部分,也可免全部。缓、减、免是为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决定减、免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即不再承担交纳的义务,或者只承担交纳部分费用的义务,不同于诉讼救助制度中的暂免或暂行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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