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议院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议院法 1913年9月27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共十九章九十四条。 它规定: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本院选举,任期参议院2年,众议院3年。议长负责院内外一切事务。两院各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 有5人以上连署方可提出提案。议院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议院对政府的质问书必须限期答复。 政府提出议案应由两院议决,被否定时,应通知政府。两院议决不一致时,可各出15人组成协议会加以协议,协议委员会的决议案不得更改。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可出席两院发表意见。两院只能与大总统及国务院署直接往复文书。 两院各设秘书厅负责庶务。此外,还就警卫、纪律、经费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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