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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西南区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西南区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1951年3月2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南区森林采伐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森林的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全年生长量为原则。(2)国有林的大规模采伐,由省或行署林业主管机关制定方案,经农林部核准后,交由国营伐木公司办理。但为合理解决目前公私用材,批准需材机关或木商自行采伐,按本办法办理申请手续。(3)私有林如需砍伐,需将砍伐地点、树种、数量、用途等报请林业主管机关核发木材许可证后再行砍伐,其他的零星砍伐,可照西南区护林暂行办法规定办理。(4)指定为保安林、风景林、及母树林的,或生于石山陡坡不易造林的地区树木,或未达到采伐年龄、胸高(离地4尺处)直径不满6市寸的森林禁止砍伐。(5)采伐树木时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6)国有林采伐后,无论国营伐木公司、需材机关或木产商,均须另缴山价40%,由林业主管机关或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造林,关于一般山价权益,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7)采伐人须将木材运至适当地点,按树种、林种、品级,分别集材报请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伐木许可证,核发运输证明文件,以备各地检验放行。(8)各级政府或林业主管机关在任何时间,均有产品检查之权,如发现违反规定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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