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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职役之一。
唐代有衙前军,但非官役。宋衙前为职役中负担最重的差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并负赔偿损失和短缺等责任,承役者往往因赔偿所累而破产。
宋初无固定役法。仁宗时,有派里正轮充的“里正衙前”,募充的“长名衙前”和以富户承充的“乡户衙前”等名色。为减轻亏累,官府特许衙前承包酒坊,以资弥补。
由于衙前负担沉重,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致使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王安石推行免役法,衙前改为雇役,以坊场钱(酒钱)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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