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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诉讼指定管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诉讼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条规定说明,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有可能发生指定管辖。其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一般是指:
❶ 由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的。
❷ 由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涉及该法院全部或大部分审判人员或法院所有领导人,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的。当这些特殊原因存在时,上级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案件,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其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这种争议的情况主要有:
❶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法院又是同时收到起诉状。
❷ 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造成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或几个法院均无管辖权。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应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拖延审理案件,有利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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