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
行政职位所具有的一种由法律规定的权力。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性质:(1)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国家依法确认赋予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2)它有明确的范围。 每一个行政领导者都有其依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只能在这个范围之内运用职权,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即为越权。(3)职权与职位相称。 即职权大小、范围与其职位是相当的。职权随职务的取得而取得,随职位的改变而改变,随职务的终止而终止。 (4)职权与行政领导者个人因素无关。谁任其职,谁就应获得其权。 职权与领导者的领导水平的高低、品质的优劣、知识的多寡、能力的强弱、资历的深浅、人际关系的好坏等个人因素无关。 (5)职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服从性。 这种强制服从性,在一定范围内也是由法规确定,领导者超出这些范围,也是越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