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在行政程序的某一阶段上以特定目标为中心、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特定影响的程序规则体系。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整体目标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程序制度方能得以实现,因此,行政程序实际上表现为关于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形式的一系列制度。行政程序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表明身份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时,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表明自己具备实施该行为主体资格的程序制度。表明身份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具有以下作用: 告知 行政主体实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在采取行为之前将该行为的有关事项及理由、依据等通知相对人,使之事先知道和了解。也有人将这一制度称为教示制度。告知制度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原则。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才能使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所要实施的行为的内容,及时有效地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告知制度的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前,有义务向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听证 行政主体在实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之前,依法为相对人提供表达自己的观点、异议,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或对行政主体的观点及依据予以反驳的机会的程序制度。行政主体通常应以“听证会”的形式为相对人提供陈述、辩论、质证的机会。听证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和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以及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都以听证制度和听证权为重要内容,其作用在于为相对人提供陈述主张、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观点和论据的机会,从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也使行政决定尽可能地客观、公允。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其他行政程序制度大多与听证有紧密联系。如告知、辩论等制度,同时又是听证的事前或事中程序。听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辩论 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解决有关争议事项,在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陈述意见、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质证的程序制度。辩论可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也可以是其他程序制度中的一个内容。例如,听证程序中就包含辩论。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程序制度,辩论主要地适用于行政司法程序中,导源于司法程序中的辩论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主体偏听偏信,促使其充分听取多方当事人的意见。保证所作裁决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辩论制度包括下述内容: 回避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其工作人员因与相应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行为的公正的关系时,主动请求或应相对人申请不参与与此行为有关的活动的程序制度,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前提性要求。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要求。做不到这一点,不管行政行为实际是否公正,相对人都有理由怀疑相应行为的公正性。回避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偏私等滥用职权行为,增加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回避制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职能分离 又称审裁分离,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将作出相应行为过程中的对事实的调查、审理和作出裁决两个阶段分开,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人员完成的程序制度。负责调查和审理有关事实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对相应问题的裁决;负责作出裁决的行政人员不得让负责调查审理的行政人员共同参与裁决。这一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并不广泛,因为其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有一定的影响。职能分离制度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等,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人员先入为主和偏见,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不单方接触 行政主体就两个以上相对人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如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对同一项发明申请专利)或裁决相对人之间有关民事性质的争议时,不得在不通知其中一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或听取其陈述,或向其收集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规则。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采取对多个相对人权益将会产生相互排斥的后果的行政行为,其条件为:相对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权益相互间存在冲突。在此种情况下,该程序规则要求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各方平等发表意见、为自己权益辩护的机会,全面地考虑相对人各方的观点及理由、排除对任何一方的偏袒。因此,不单方接触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有助于防止行政主体偏听一方之言,消除偏私。 说明理由 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对人说明相应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程序制度。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可以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并接受相对人的监督。行政主体无论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说明作出相应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理由。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一般应登载于有关的政府公报。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一般应作为相应行政决定文书的一部分,并向相对人告知,相对人对之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行为有无理由或理由是否充分直接影响行为的合法性。在英国,法院甚至认为,行政行为如果不说明理由即可以推定其没有理由,可导致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在我国,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充足的理由,也可导致该行政行为被撤销。 规范格式 法律规定关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步骤或有关决定应采用规范化、格式化的形式或法律文书的程序制度。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格式化可以促使行政行为的形式的统一,具备共同的标准、体例和制作方式。规范格式制度有以下作用: 顺序 法律将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步骤,按照先后顺序排列,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全过程,并要求行政主体严格按此顺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制度。顺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在时间上的要求,即行政行为各阶段、各步骤的进行必须遵循时间上的一定先后顺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经讯问查证,认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后进行裁决。这就确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讯问查证等调查步骤应先于裁决,违反这一顺序,比如先裁决后调查,则属违法。行政程序各步骤的顺序排列应以保证行政行为结果的正确、公正为原则,防止因行为步骤顺序上的错乱而使程序产生负面作用。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各步骤可按下列顺序排列:表明身份→告知→申请回避→传唤、调查→听证、辩论→作出决定→说明理由→申请复议等。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步骤的顺序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时效 法律为行政行为的实施设定的一定期限,包括开始进行、终止等各种期限。在行政法中主要有两类时效: 制作案卷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制作记录、建立案卷的程序制度。制作案卷是对行政行为形式上的要求,即对行政行为的主要过程须以案卷文书等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行政案卷的制作与保存,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反复无常,有利于对相应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审查,从而促使其依法行政。一般来说,行政案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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