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复议范围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而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裁决的行政争议的范围。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之一。 各国行政复议法一般规定对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提出申请。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行为)能否申请复议,多数国家都作出排除性规定。英、美、法等国通过制定法或判例规定对那些实际起著具体行政行为作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规定社会政策的规章)可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在技术上受规定方式的影响,有的国家实行列举制,如英国的部长救济、行政裁判所救济,澳大利亚的行政上诉裁判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皆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采取列举制的国家,其行政复议范围相对小些。有的国家实行概括制,由法律确立标准,分别作出概括性肯定和列举性否定的规定,如美国、日本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其中第6条具体列举了11项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第7条规定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第8条规定了排除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为: 从以上规定(特别是最后一项概括式规定)看,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字面含义上,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展到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地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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