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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狩猎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1)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将猎物用于生产和文化目的。(2)各企业、团体和机关捕鱼和猎取野兽用于生产和文化目的,只有经狩猎业组织准许后方可进行。(3)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令规定的程序,采用准许的方法和猎具,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量,猎取许可猎取的各种野兽、鸟禽和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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