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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议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共和国议会议长主持,其成员包括副议长和由各政党按其议席比例任命的议员。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监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与议员职务有关的议会职权;必要时召集议会开会;筹备常会的召开;同意共和国总统离开国土;授权共和国总统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宣战与媾和;如遇宣布戒严、宣战或紧急状态等情况时,常务委员会负责督促议会尽快复会。
在共和国议会休会、闭会期间、被解散期间或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议会常务委员会履行议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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