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卫生标准
卫生部对药品的卫生条件所作的具体规定,1987年12月颁布执行。 有8个方面的规定:(1)口服药品每克或每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2)口服脏器制剂药品每克或每毫升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3)外用药品每毫升(或每克)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4)用于深部组织、创伤、溃疡面的外用中药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 (5)口服药品不得检出活螨和螨卵。(6)以提取药为原料生产的中成药的片剂、浓缩丸、冲剂和西药片、散、丸、冲剂等杂菌总数每克不超过1000个。 (7)含有中药原粉的各种片、丸、散等剂型,其杂菌总数每克不超过10000个,霉菌总数不超过500个。(8)口服液体制剂的杂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个;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