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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不耕种土地致使土地荒芜,税粮无著的行为所论的罪。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个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清律·田宅》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
”“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缴合纳税粮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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